如此以身家清白为应试的硬性规定,无疑会将很多应试者拒之门外,当然也就会有很多有学问的读书人将无缘于科举。为了规避这一问题,就出现了很多地方隐匿身份,冒籍参考,这也是清代历年科举中经常发生的事情。
二、童生应试须在本籍报考
清代沿袭明制,将全国府州县分为不同的等级,和赋税多寡一样,府州县学同样也有固定的录取名额,官方称谓为“学额”。学额的标准主要取决于当地的科教发展程度以及人口多寡。比如像江浙地区,因为人数较多且文化发达,所以学额相对较多,再如云贵地区,因文化落后,人口较少,固学额较少。
这样也会出现另外一个问题,比如江浙两省由于竞争激烈,往往是数百上千人争夺一个学额,而云贵偏远地区则是几人或十余人争取一个名额。这样就导致了一些文化发达地区的应试者冒籍到偏远地区,挤占当地的份额。

冒籍跨考是制度所不允许的,尽管清政府对此有着严格的规定,又出台了相关的措施进行防范。但有清一代,冒籍现象还是禁而不止,十分普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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虽然《周礼》明确规定:“凡嫁子娶妻,入币纯帛,无过五两。”意思是婚嫁中的男方女方送聘礼或嫁妆,总数不要超过五匹黑色丝帛的价值,但
冒籍现象屡禁不止和清政府的户口管理问题也是密不可分的,防止冒籍首先就得解决好应试者的入籍问题。乾隆三年(1738年)明确界定入籍条件:“定例入籍二十年以上方准应试,系指无籍可归者而言。如本有应考之原籍而以寄籍地方有田庐可据,希图两处考试者,断不可行。”
这里所说的寄籍是指考生现居住地,这种情况十分常见,因此在清初中期,成为官府的棘手问题之一。当然,由于种种原因,应试者往往不被当地官府所接收,导致了入籍困难重重。嘉庆三年,对于入籍问题进一步做出规定:凡生童具呈入籍,寄籍地方官限十日内核办,原籍地方官只须据文立案,亦于十日内回复。至此,应试者入籍程序才趋于完善。
三、童生在居丧期间不得应试
古代社会,最讲究万事以孝为先。清代入主中原后,提倡以孝治天下,具体反映在百姓身上,就是要孝敬父母、祖父母。而封建时代又尤其讲究“守制”。按照传统礼教,凡遇父母、祖父母之丧,子孙(这里指的是长房长孙)要谢绝人事,为官者须解除职务,在家守孝二十七个月,称为丁忧。
历代科举考试都规定,守制期间士子不得参加科举考试。清沿明制,规定士子应试,不论是童试、乡试、会试、殿试,也不论文科还是武科,甚至是旗人的各种科举科目,如遇守丧之期,皆不准参加考试。
雍正七年(1729年),朝廷议定:童生遇父母之丧,“不许应府州县及院试,有隐匿敢进者,照匿丧治罪”。乾隆元年(1736年)规定:嗣后童生遇试期,“照旧取具并未匿丧甘结。如仍有匿丧应试者,除本人严行查究外,其扶同冒结之人一体治罪”。